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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爱熠律师,湖州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内容:定金与押金的不同之处表现在性质不同、对数额的要求不同、交付的时间的不同和转移的权利不同等六个方面,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押金,又称押租,属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为了担保主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与主债标的等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债权人从抵押的金钱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与押金的不同之处在于: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是债权而不是物权。而押金则为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属担保物权范畴。
2.对数额的要求不同。
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而押金原则上必须与主债标的数额相等,甚至可以超过主债标的的数额。
3.交付的时间的不同。
定金的交付是在主债成立至主债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而押金的给付一般在履行前,也可以与履行同时,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转移的权利不同。
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
5.担保功能不同。
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
6.担保的主体不同。
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债的一方当事人,而交付押金的人既可以是主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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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首先他们从概念上,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订金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还有他们在法律属性上、功能、作用、适用范围等不同……
■ 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定金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必须有效。订立书面定金合同定金的成立须有当事人订立书面定金合同……
有些人以银行信任的保险公司的保单进行质押,换取了一定的贷款,那么,如果保单质押贷款还不出怎么办呢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带来保单质押贷款还不出怎么办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保单质押贷款还不出怎么办
据悉,还款时,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如果在贷款期满时,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所欠保单贷款及累积贷款利息将构成新保单贷款,按最近一次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如果借款人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偿还,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
二、保单贷款不还后的程序
1、首先,贷款机构会多次催帐,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
2、其次,会产生一定的罚息,这样一来,借款人将增加还款压力,日后还款将更加困难;
3、再者,用保单做质押贷款不还,还将记录到个人的信用记录里,影响到个人信用记录,日后想再贷款,就会十分困难了;
4、最后,用保单做质押贷款不还,经贷款机构对此催帐,贷款机构可将欠款人告上法庭,并将质押物做拍卖用以偿还贷款。
三、保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保单质押贷款可能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现金流,特别是利率波动时,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贷款或尽快偿还贷款获取更大的收益,而保险公司只能被迫接受,即保单质押贷款权实质上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的一种期权。
由此,保险公司制定保单质押贷款条款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利率水平的确定。通常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要高于其计算现金价值的利率,固定贷款利率条件下市场利率波动一定程度上刺激保单持有人的贷款动机,相应造成保单贷款紧锁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不良效应,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能应用于其他投资渠道的资金减少,甚至要放弃高收益的优质投资项目,相应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因此而收到影响;另外处理保单贷款也需要一定行政费用,增加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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